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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科创板17条”引热议

来源:常山信息港 发表时间:2019-07-10 21:33

人民网北京7月9日电 (记者章斐然)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下简称《意见》)专家座谈会在证监会举行。来自科创板拟申报公司、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代表与会发言,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主持会议。

大家表示,《意见》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了司法保障,夯实了市场各主体责任,提高了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接下来,将根据《意见》要求加强内部学习,提高尽责能力,为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发挥积极作用,确保科创板各项改革落到实处。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发布,共四部分,十七条措施。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历史上首次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而专门制定的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

发挥法院审判职能 为资本市场试验田保驾护航

与会代表纷纷表示,《意见》的发布实施将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更好地为科创板这片改革试验田保驾护航,对于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落地,对及时妥善的处理实施过程中会出现或者会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纠纷都将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秘蒋瑞翔说,《意见》一方面充分尊重科创公司特点,构建与之相适应的公司治理结构,如差异化表决安排等;另一方面,针对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了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的司法落实措施,以实现对投资者的充分保护和对科创板风险的有效控制。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中国通号”)董秘胡少峰说,《意见》中一些“接地气”的司法裁判规则以及司法举措对于科创板规则体系的实施落地极为关键,如重点关注披露的内容是否简明易懂,是否便于一般投资者阅读和理解等。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作人郭克军表示,本次《意见》首次把交易所的自律规则作为裁判相关方法律责任的依据,为科创板试点提供了法律制度的保障。他指出,截至2019年7月4日,上交所已制定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类自律规则8项、上市发行类自律规则3项、发行承销类自律规则3项、交易类自律规则7项。根据《意见》,对于上交所经法定程序制定的科创板发行、上市、持续监管等业务规则,只要不具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依法参照适用,为人民法院在涉及科创板纠纷中裁判相关方民事责任提供了依据。

“此次《意见》的出台,就是从司法审判这个角度,给马上要正式推出的科创板打了一剂强心针和稳定剂。”金杜证券业务部合伙人柳思佳说。

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确保科创板改革落到实处

多位与会代表表示,《意见》压实科创板公司股票发行环节各参与主体职责的同时依法提高市场违法违规成本,是提升中介机构服务质量、确保科创板业务依法合规开展、确保科创板各项改革政策落到实处的重大举措。

中信建投合规总监丁建强说,《意见》从“不造假、不卖假、不买假”等三方面对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投资人等三类主体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强调科创板及资本市场是法律法规治理下的、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市场,威慑市场各类参与主体,对市场有敬畏之心、对法治有敬畏之心,不可以视规则为无物,不可以假借市场自由之名游戏法律。

华泰联合证券合规总监李洪涛说,《意见》在明确科创板公司股票发行环节各参与主体职责的同时依法提高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一方面,《意见》充分考虑到了发行造假行为谁是最重受益人的问题,通过明确区分各方所应承担的、与其相匹配的不同责任,有利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有效遏制发行造假利益驱动。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科创板公司股票发行环节证券服务机构、保荐人各自需履行的责任,有利于社会可接对中介机构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形成统一认识,有利于形成中介机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良好局面。

招商证券合规总监胡宇指出,《意见》从司法角度对保荐人以及会计师、律师等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边界进行了较为细致的界定,合理划分了各中介机构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且《意见》规定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将对各中介机构合法合规执业起到重要引领作用,督促券商等中介机构切实提升科创板项目承做质量,确保科创板各项改革政策落到实处。

柳思佳表示,意见特别强调要严格落实证券服务机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核查把关责任,从司法机关的角度明确了证券法律服务机构对法律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也要履行普通注意义务,进一步赋予了司法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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