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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死亡适用缓刑

来源:常山信息港 发表时间:2019-05-26 16:59

 近日,湖北省保康县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一起交通肇事案被襄阳市中级法院改判,撤销原判缓刑,改判实刑。

  被告人王某因左眼残疾无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却长期驾驶重型自卸型矿车。201 2年王某因无证驾驶被交警大队行政处罚。201 8年5月,王某驾驶矿车将施工路段公路执勤人员蔡某剐倒,碾轧后驶离现场,造成蔡某当场死亡。因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保康县法院判决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

  办案检察官审查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无误,但适用缓刑不当。尽管交通肇事罪为过失犯罪,行为人主观上不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但王某左眼失明,明知自己不适宜驾驶机动车,仍在无法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重型拉矿货车,极容易发生交通事故,且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极为严重。同时,其主观上对无证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性缺乏足够认识,被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悔改,如果对王某适用缓刑,不能排除其心存侥幸继续驾车的可能性,对其适用实刑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01 8年1 1月9日,保康县检察院以该案适用缓刑不当为由依法提出抗诉,襄阳市检察院支持抗诉。

  今年4月30日,襄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决定对王某撤销原判缓刑,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结合办案发现的安全隐患,该院立即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得到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随后在全县开展了重型大货车专项治理行动,从源头上遏制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确保道路安全。(记者郭清君 通讯员秦雪梨 蒋长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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