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摇不到小客车指标

来源:常山信息港 发表时间:2019-05-26 16:46

 小吴是北京人,上了大学后考下车本,就开始摇号,可是摇到毕业工作了还没中签。一心想买辆汽车做代步工具的他,打听到网上有人做买卖京牌及车的业务。经过仔细询问,最终与老王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约定老王将其所有的车牌及一辆捷达轿车转让给小吴,老王向小吴提交使车辆可以正常使用的所有材料,小吴一次性付清10万元。付完钱后,小吴高兴地开着车走了。一年后,小吴将原来的捷达轿车卖掉,买了一辆雅阁轿车,并使用老王的小客车指标及身份证等材料办理了变更手续。但老王却对此非常不满,将小吴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小吴向其返还雅阁轿车,同时给付他相应的车辆折价款。

  问:老王和小吴就买卖小客车指标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答:为落实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北京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小客车购车指标不得转让,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此项规定背后的应有之义实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调整与平衡。

  而老王和小吴在明知有上述规定的情况下,依然私下签订协议,买卖购车指标,扰乱了北京市对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协议无效。

  所谓无效合同就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却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问:既然协议无效,在法律上会产生怎样的后果?

  答: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老王和小吴在明知车辆因北京市现行政策无法办理过户的情况下,依然签订转让协议,双方均存在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已交付给小吴的捷达轿车已经被转卖,客观上无法返还,故小吴已交付给老王的相应价款10万元应认定为折价补偿,不需要返还。而雅阁轿车是小吴自行出资购买,与此份协议并无关联,不属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因此老王要求返还雅阁轿车的诉讼请求法院无法支持。

  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如果有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出借小客车指标行为的不仅会面临“车”“号”两空的风险,还将3年内不得再提出指标申请。

  (陈聪慧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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