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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反抗围殴致人重伤 “打架”不算正当防卫

来源:常山信息港 发表时间:2019-12-11 18:13
  又是一起关于正当防卫的争议性案件。
  2018年11月19日凌晨1时的云南丽江,22岁的丽江市师范专科学校大三学生程兆东从餐厅出来,10余名男子也先后走出将其围住。因为此前的小冲突,双方发生打斗。有人揪住他的头发,有人挥拳,有人抬腿踢,殴打过程持续约50秒。冲突过程中,倒地的程兆东随手乱抓工具反抗,最终致5名男子受伤,其中2人重伤。随后,程兆东逃离现场。
 
  今年10月,丽江市古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程兆东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赔偿各被害人共计27万余元。法院认定,“程兆东主观上有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客观上实施了侵害对方的行为”。
 
  案发于丽江市一家餐厅门口图片来源:红星新闻
 
  但是,程兆东认为自己系正当防卫,“对方十几个人,我只有一个人,我是挨打的那个人,怎么和他们‘互殴’?如果我没有反抗、没有赶紧逃跑,我可能已经死了。”对于该案,程兆东已提出上诉。而被害人王裕宽、代乾二人亦提起上诉,希望严惩程兆东,撤销缓刑。(据《红星新闻》)
 
  司法实践中,“在相互斗殴的非法场合,双方都不成立正当防卫”的观点,一度是主流观点。根据刑法,“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也就是说,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满足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限度条件这五个要件。对于相互斗殴行为,无论是起因条件还是主观条件等,并不符合正当防卫要求。
 
  回到这起案件,的确有聚众斗殴的色彩。如果单纯看做是一起暴力冲突、相互斗殴,法院对程兆东作出有罪判决,也就没有什么不妥之处。问题在于,聚众斗殴与正当防卫并不是水火不容的关系。在多人殴打他人的过程中,被害人奋起反抗,存在着向正当防卫“转化”的可能。
 
  程兆东手指受伤来源红星新闻
 
  从法律上看,聚众斗殴与正当防卫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主观方面的不同。聚众斗殴的目的,是故意对他人进行伤害。在这起案件中,程兆东始终是被动挨打的对象。对于那些殴打他的十多个人来说,这种侵害他人的故意始终没有改变,但作为被殴打对象的程兆东,奋起反抗的目的动机,却没有“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是自我防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从报道的情况,一个细节也证明了,程兆东对他人造成的伤害,并不具备“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监控视频显示,“整个打斗过程持续约50秒,从餐厅出来后,程兆东首先被数名男子围住,随后越来越多人从餐厅出来,围住程兆东,对程兆东持续殴打”,程兆东则陈述,“十几个人围着我打,我胡乱反抗,根本不知道自己伤了人,也不知道自己到底从地上抓到了什么工具”。
 
  在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是提前准备凶器,还是无意识选择,存在很大差别。程兆东的无意识选择工具,强化了他的防卫动机,而不是故意侵害他人的非法目的。
 
  诚然,程兆东的奋起反抗,造成了2人重伤、2人轻伤、1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但是,在十多个人围殴的情况下,想要理性地、有限地反抗,并不是一个容易完成的任务。在保命的恐惧支配下,本能利用一切武器,不过自我壮胆,让自己安全而已。
 
  取保候审后,程兆东因抑郁症住院治疗来源:红星新闻
 
  而且,根据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审视程兆东的这种反击行为,从性质上看,应归于无过当防卫权,并不需要承担防卫过当的法律责任。
 
  一个法治社会,并不会全然否定公民的自卫权利。大家可能关注过一个执法宣传口号,“不要打架,打输住院,打赢坐牢”。打架斗殴固然是错误的,也是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否定和惩罚,但也不是所有的“打架”,“打架”的参与者,都应当被否定,“有理无理三大板”。作为公民,面对不法侵害,天然具有反抗的权利,而国家也理所应当给予支持,赋予公民以自我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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