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截至2019年9月,江苏省南通市共有56家企业(个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协议》,涉案金额1.2092亿元,实际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保证)金逾1亿元,案例实践数与赔偿资金到账额均位居全国各地级市前列。
为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2017年9月,南通结合地方实际,在江苏省内率先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以下分别简称《方案》《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范围、责任主体、索赔途径、案例实践等相关内容。
近年来,南通市结合地方实际积极探索,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借鉴的试点经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南通模式”获评第二届江苏省生态环境十大先进典型案例,被列入生态环境治理体系部省共建引领区建设试点项目。
损害事实不协商,修复方案可商议
南通市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纳入全市污染防治攻坚和“263”专项行动中,初步形成责任明确、途径畅通、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工作机制。
在案件办理中,生态环境部门坚持问题导向、大胆探索,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对已发生的生态损害案件及早开展磋商谈判,不拘泥于文件规定,既可以在损害评估完成前签订协议,也可以在评估后签订协议。
在磋商内容上,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做到损害事实不协商,修复方案可商议。多起案件办理过程中,地方政府牵头生态环境等部门积极做好应急处置,将生态修复与市政工程实施相结合,妥善处理相关历史遗留问题,既落实了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也避免了简单操作可能引发的不良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