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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教师激励政策

来源:常山信息港 发表时间:2019-09-18 12:36

“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9月17日下午,湖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强调包括乡村教师在内的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政策的落实,对乡村教师编制待遇、职称评审、表彰奖励等提出了工作举措。

给予农村中小学教师人才津贴

为提高乡村教师待遇,《意见》提出,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与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联动增长机制、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保障定期报告及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包括乡村教师在内的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参照贫困地区乡村教师人才津贴制度,湖南省从2019年9月1日起在全省贫困地区以外的县市区建立乡村教师人才津贴制度,对农村中小学具有初级以上职称(含初级)的在编在岗教师(含特岗教师),根据学校所在位置,区分行政村(含自然村)所在地、乡镇政府所在地(不含街道、县城关镇)两类情况,分别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150元的人才津贴。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在确保省定标准落实到位的基础上,提高乡村教师补助水平。

《意见》还提出,加大对中小学教师特别是乡村教师表彰奖励力度,扩大覆盖面,表彰奖励长期在乡村任教的优秀乡村教师,对在乡村从教满20年以上的教师按照有关规定颁发荣誉证书。

建立“资深乡村教师职称制度”

在乡村学校教职工编制配备方面,《意见》提出,根据公办学校学生数量变化情況动态核定湖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并统筹调剂下达至各市州。加快实行教职工编制城乡区域统筹和动态管理,盘活编制存量,统筹调配城乡教师资源。加大“县管校聘”改革力度,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统筹调配教师编制,完善教师招聘和调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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