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常山生活网 > 科技 >

头条 一批新规3月起正式实施,事关房贷、A股、

来源:常山信息港 发表时间:2020-02-29 20:30

  具体内容如下:原标题:一批新规3月起正式实施,事关房贷、A股、驾照!来源:中新经纬

资料图。中新经纬 熊思怡 摄

  中新经纬客户端2月29日电 (董文博)即将进入3月,一批新规将正式落地,影响你我的生活。存量房贷利率“换锚”、新证券法实施、一般纳税人取消360天认证期限、驾驶证记分最高可减免6分……一起先睹为快吧!

  全国性新规

  存量房贷利率“换锚”

  央行2019年12月28日发布公告称,自2020年3月1日起,金融机构正式转换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方式有两种,一是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二是转换为固定利率。上述工作原则上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新网银行首席研究员董希淼指出,随着疫情平稳,“换锚”工作在8月底前完成问题不大。目前市场流动性将继续处于合理充裕状态,市场利率有望进一步下行,在这种情况下,房贷利率或有一定下行空间。

资料图。中新经纬 熊思怡 摄

  新证券法3月1日起实施

  2019 年 12 月 28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新证券法”),自 2020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新证券法修订的内容包括扩大法律适用范围、推进注册制、精简优化证券发行和交易条件、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强化投资者保护、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等十方面。

  从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来看,新证券法对于信披违规的罚款从最高60万元提升至1000万元,欺诈发行的最高罚款提升至2000万元;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行为,最高罚款从违法所得的5倍提升至10倍,若无违法所得,最高罚款金额从60万元提升至500万元和1000万元。业内人士指出,新证券法实施以后,预计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会受到威慑和遏制。

  部分财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

  银保监会网站2月26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对产品审批备案范围、备案流程进行了一系列规范,3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通知》调整了产品审批备案范围,将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原属于备案类的产品仍采用备案管理。同时,对财产险实施产品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由银保监会负责备案并监管;其他产品均由相关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

  取消欠税与滞纳金“配比”缴纳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2月12日发布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指出,自2020年3月1日起,取消欠税与滞纳金的“配比”缴纳要求,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公告还明确,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一般纳税人取消360天认证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2月31日发布公告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等,已经超期的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等期限,但符合相关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驾驶证记分最高可减免6分

  1月19日,中国政府网披露公安部印发的《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工作规范(试行)》(下称“《规范》”),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规范》第二十四条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在本记分周期内分别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网上、现场学习考试或者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累计最高减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6分。

资料图。中新经纬 摄

  工程总承包法治化、专业化

  2019年12月31日,住建部联合发改委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业内人士指出,《办法》的出台将有力推动我国工程总承包的法治化和专业化,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办法》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办法》还规定,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控制管理,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网络生态治理规定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网信办2019年12月20日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下称“《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提出,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和“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等内容的违法信息,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内容的不良信息。

  《规定》强调,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和网络谣言、黑色产业链信息处置等制度。

  地方性新规

  上海:房屋管理和文明施工纳入城管处罚范围

  据上海市政府网站2月19日消息,《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下称“《决定》”)已经2019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房屋管理和文明施工领域处罚事项纳入城管处罚范围,这是此次修法的核心内容。《决定》明确,在房屋管理领域,将现行规定中物业管理相关行政处罚事项,拓宽至包括物业管理、房产市场管理、住房保障、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等在内的全部房屋管理类事项;同时在建设管理领域,增加文明施工管理领域处罚事项。

资料图:北京海淀区一工地。中新经纬 薛宇飞 摄资料图:北京海淀区一工地。中新经纬 薛宇飞 摄

  西安:对主动搬迁的被征收人提高奖励标准

  据西安市政府网站2月7日消息,《关于修改〈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下称“《办法》”)新增“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等九方面内容;调整10处内容,包括对在搬迁期限内积极主动搬迁的被征收人,提高了奖励补偿标准,逾期或者拒绝搬迁的不予奖励。

  《办法》明确,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交付房屋的,按每户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给予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0%给予奖励。征收营业、生产加工业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由原来的2%提高至5%。

  珠海:五方面提升医疗保障待遇

  2月14日,珠海市医保局印发《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及管理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从五方面进一步加大医疗保障力度,自3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通知》提出,进一步强化新生儿医疗保障,珠海市户籍的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可从出生之日起缴费并享受待遇;为异地备案参保人提供门诊统筹保障;提高精神类疾病门诊待遇保障水平;适度扩大门诊专项待遇支付范围,包括重型β-地中海贫血、血友病、恶性肿瘤;同时理顺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享受地确定条件。

  烟台:三部地方性法规正式实施

  3月1日起,《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和《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三部地方性法规将正式施行。

  其中,《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重点解决非法盗采、建设项目蚕食、修建墓地、违规养殖种植、毁林开荒、乱砍滥伐、破坏野生林木、山体原地形地貌毁损和修复治理等方面问题。《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全面禁止围填海,大力整治修复受损岸线。《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重点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减轻企业负担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加大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东莞:实施珠江禁渔4个月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2月24日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加强对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的保护,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东莞将实施珠江禁渔,为期4个月。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需要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新经纬APP)

本文文章转载自新浪新闻

返回顶部

2010-2019 常山信息港 www.cscatv.com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郑重声明:网站资源摘自互联网,如有侵权,麻烦通知删除,谢谢!联系方式:vvv6666iii@gmail.com